3.2 消防排烟风机
3.2.1 检验依据
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。
3.2.2 样品数量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: 2 台。
监督检验样品数量:1 台。
变更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3.2.3 检验项目
3.2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
中4.4 规定的项目。
委托消防排烟风机型式试验前,应提供委托认证单元内的典型产品由
具有计量认证(CMA)资质和实验室认可(CNAS)的实验室出具的,符
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,检测项目至少包括:空气动
力性能【风量、风压(全压或静压)、效率】、噪声、振动。
3.2.3.2 监督检验项目为: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
中4.4 规定的项目。
3.2.3.3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依据变更确认方案执行。其中,变更(含增加)关
键件电机(系列)的,认证委托人如采用该电机(系列)作为本单位关键
件申报的消防排烟风机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(不限为本单元产品),则无需
进行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,仅进行特性文件确认。
3.2.4 检验周期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:45(天)
监督检验周期,45(天)
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,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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