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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CCF消防排烟风机认证规则

3.2 消防排烟风机

3.2.1 检验依据

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。

3.2.2 样品数量

型式试验样品数量: 2 台。

监督检验样品数量:1 台。

变更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。

3.2.3 检验项目

3.2.3.1 型式试验项目为: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

4.4 规定的项目。

委托消防排烟风机型式试验前,应提供委托认证单元内的典型产品由

具有计量认证(CMA)资质和实验室认可(CNAS)的实验室出具的,符

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,检测项目至少包括:空气动

力性能【风量、风压(全压或静压)、效率】、噪声、振动。

3.2.3.2 监督检验项目为:GA211-2009《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方法》

4.4 规定的项目。

3.2.3.3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依据变更确认方案执行。其中,变更(含增加)关

键件电机(系列)的,认证委托人如采用该电机(系列)作为本单位关键

件申报的消防排烟风机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(不限为本单元产品),则无需

进行消防排烟风机耐高温试验,仅进行特性文件确认。

3.2.4 检验周期

型式试验检验周期:45(天)

监督检验周期,45(天)

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,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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