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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用技术防范产品具备条件

军用技术防范产品具备条件

第八条申报军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送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在境内(港澳台地区除外)有常住户口,无违法犯罪记录;

  (二)送检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,历史清楚,产权关系明晰,诚信记录和经济运行状况良好,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;

  (三)送检产品有国际、国家、行业相关标准的,必须按照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;没有国际、国家、行业相关标准的,应当按照企业标准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,并且企业标准符合法定要求、已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;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,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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